經濟部對廣告和設計產業的定義

11 月 / 04 / 2004

以下是政府文化創意產業上對廣告與設計產業的定義:

(來源:http://www.cci.org.tw/portal/plan/what.asp)

廣告產業

凡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設計產業

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 。

大家是不是覺得對廣告產業的定義少了什麼?

朋友說,覺得這個定義像是六零年代對廣告的定義。rough地看,它少了“企劃”及“文案”及“媒體運用”的重要要項在其中。對了,還少了“品牌管理”及“行銷傳播工具的整合運用”,這是九零年代的重要廣告業挑戰。

你覺得呢?

政府把廣告與設計都列入文化創意產業,並且“強力”發展。對這兩個產業的定義好像應該要與時俱進一點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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