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跟中國廣告部落的MiCol討論,他氣不憤問廣告公司的計時工作制到底打哪來的阿!
最近我在一篇文章(Tim Broadbent為即將出版的Advertising Works, and How所寫的序言)中找到答案──原來,計時工作的概念是由律師和顧問業而來的!只不過,平平都是計時工作制,廣告業的收費跟律師(我沒找到顧問業的收費討論,不敢亂說)可真是差太多了。最近讀了一本講商業律師的書《打不起的官司──商務律師與司法的敗壞》(繁體中文版台北商週出版),裡面有一整章在講律師的收費,以下摘錄其中一些內容,跟咱們廣告業的計時收費狀況來比較比較:
* 某位全美最大最有名的事務所的秘書揭露了該事務所“凡事收費”的秘辛:“我們每件事都要收費,即使是給委託人一個甜甜圈也要收費。我們的律師時時刻刻都想著增加自己荷包的收入。我曾經看到某位律師的備忘錄寫道:假如你在思考一個案情,不論在車上、在洗澡、在高爾夫球場,你至少都可以收取15分鐘的費用。”這位秘書也提到,該事務所“連送花去委託人的喪禮也要收費。”
* 至於律師收費到底收多少,看“某個典型的案例”:某事務所有兩位資深合夥人,一位每小時索費220美元,一位每小時250美元。雖然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的契約規定,每次法律諮詢的最低時間是六分鐘。但這兩名合夥人月自己定了一項收費標準,即每次法律諮詢的時間為24分鐘。換句話說,如果問一個法律問題,即使花一兩分鐘,律師將以24分鐘計價。
* 有沒有可能這些索費不當的狀況只是不滿者的誇大之辭,或是只是不肖律師的惡行?根據曾在雷根時代擔任美國貿易代表局法律總顧問的Donald E. de Dieffer律師寫道:“以小時計費的制度,保證對委託人的每項法律諮詢都會產生過度收費的情形。”理由何在:大事務所的商務律師“所受到的強烈壓力,促使他們儘可能提高收費時數,他們也有強烈的動機,以各種正當或齷齪手段增加收費時數。”(令我想到,如果大型廣告集團的財務長給業務或經營主管強烈壓力,是否也會導致他們“以各種正當或齷齪手段增加收費時數”?請參見兩位紐約奧美前高階主管案。)
* 律師欺騙委託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1) 超額索價,如明明沒有付出那麼多時數,卻聲稱有那麼多時數。(2) 派出超量的律師,即對不相干的事務索費。比如,事務所加派一兩名法律助理到法庭,即使他們只是去提公事包或送便當,事務所也要委託人額外支出這兩名助理的費用。(3) 浮報費用,對委託人索取各種名目的費用……這些舉措對很多寡廉鮮恥的律師來說是主要的收入來源。(對廣告公司來說,超量工作,因客戶不合理的要求多派人手,常常都是免費的。而且客戶還假設你所有的費用都浮報而砍個不休。)
* 美國律師專業雜誌《美國律師》的某篇報導中創造了“史卡登經濟學”(Skodden-omics),用來形容美國收入最豐的史卡登事務所的收費情形。這篇報導中舉個一個例子,史卡登法律事務所替旗下一位資深律師訂了四份早餐,內含咖啡、果汁、丹麥餅乾,這早餐是由史卡登法律事務所附設餐廳中定的,該餐廳相同早餐訂價已高達23.5美元,但該事務所仍嫌不足,而將上述價格調漲40%,向委託人索取了33.6美元的早餐費。史卡登法律事務所又向該委託人索取每分鐘高達2.5美元的傳真費用,所以31分鐘的傳真再加上7.51美元的電話費,事務所總共索取85.01美元。該事務所派信差到10條街外送信,也要收22美元,儘管商業性的派送服務只要5美元。
* 1990年某項事務所提出的法律服務,在客戶要求提出更詳細的資料後,資料顯示超過3分之1的法律服務費,並不是律師費,而是其他高價的費用,例如,法務助理每小時65-75美元。書記費每小時70美元。圖書館員每小時60美元。秘書及打字員每小時44美元。影印機操作員(還有影印機操作員!)每小時30美元。……最後法官判准的費用,只有原先提列的12%而已……
──假如我們能把去客戶那邊開車的計程車費、往來打稿材料、遞送、傳真和電話費用,以及客戶偶而突發奇想索取的參考資料與工時只要實報實銷就好……我曾經參加某次廣告公司為客戶特別準備的素材參考會議,在廣告公司準備的各種參考資料──包括公司至少8-10位員工特別熬夜加班到處抓影片、轉檔案,製作投影片等等 (全部皆未向客戶另外收費) ──提報完畢,客戶第一句話是,你們這裡有XX影片的DVD嗎?我想要給你們聽第二首的配樂。(那你不會自己帶來!) 廣告公司馬上派一位AM出去FNAC將該影片DVD即時買來。(這筆費用也由廣告公司自己吸收。)
結論,我只能說,原來只有工時制可能是無法獲利的。還要工時搭配“收費收到你叫苦連天”(BUST: Bill Until They Squawk)原則,才能獲利。想到這,不禁覺得因為塗改工時申報單可能被判5年徒刑的兩位紐約奧美前高階主管實在太倒楣了,要是讀到上面的例子,他們一定也會覺得很嘔吧!(不知道他們的律師有沒有給他們採取BUST原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