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關注創意產業工作者議題,其中我認為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就是業務承攬者(包商contractor、自由接案者freelancer)的稅務問題。在台灣,很奇怪,可能是我不懂(請知道的人指教),公司都很喜歡把freelancer的業務承攬費用算成員工(employee)薪資,到時你就拿到一張分類為薪資50的扣繳憑單,完全無法扣除成本(交通費、電腦、合法軟體……等等)以全額繳稅。但是如果能拿到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9B等的扣繳憑單,後者(9B)不但有18萬免稅額,而且18萬之後的所得是跟9A的所得一樣,能自動扣除30%成本之後再去報稅。這問題重要不重要?很重要。而國稅局在這方面的規定,容我說一句,真是模糊到一個打爛仗的程度。結果呢,在台灣當freelancer,不但沒有勞、健保(可以自己付錢向工會加保)、沒有勞退金,所有電腦、耗材要自己買、辦公場所和電話費要自己租,成本還完全不能扣除。總結一句話,你在台灣要當freeter,你就是要自付執行業務的成本,然後用員工的薪資來全額繳稅。要是你想跟國稅局和接案的公司搞清楚,那可是比登天還難。
今天發現美國原來是用一種SS-8表來解決你究竟是執行業務者還是員工。(在美國,他們的稅跟社福支出比我們更多,當然更得好好劃分。)這個表共有55個問題,要是有工作者(worker)對於倒底是員工(employee)還是自雇者(self-employeed)爭執不清,就可以向稅務單位申請此表。稅務單位會向相關的方面(至少包括工作者與雇主兩方)都發出此表,填好後交由專門人員裁決工作者的身份。這個過程可以對每組工作者和雇主都執行一次。每次判定的效期為三年。據我所看的資料,在美國,雇主要是向自雇者發出薪資的扣繳憑單,那可是會被抓逃稅、規避社福支出的。──在台灣,政府才不管你咧,以我自己的經驗而言,稅務機關好像都偏坦公司,他不管那公司有沒有幫你保勞、健保,也不管你的支出,總言之是公司應付福利最小化,個人應付稅負最大化。看到美國的SS-8表,更讓我對台灣這好像比較傾向照顧企業主而不太管freeter勞工死活的政府感到氣憤。
SS-8表的55題重點在工作本身的控制,在工作中的控制和指導(control與direction)越大,那就越可能是員工。要是控制和指導越小或沒有,就比較是自雇者。以下,列出這55題,給大家參考。請大家不用客氣,採用來跟稅務機關講究之用:(寫公文去給各地國稅局,請他們參考並且判別你的工作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或薪資。根據我上次到淡水國稅局詢問的經驗,他們會彙總上報,最後有可能作成解釋,那你過去五年份的稅都有可能可以退。目前台灣對freeter工作的規定異常模糊,大家應當踴躍向各地國稅單位萬信齊發。)
首先這個表會問你A現在填表的是雇用人還是工作者。並B釐清你填寫此表的原因。(是被稅務單位查稅還是要爭取員工福利。──顯然在美國因為對社福有沒有支付抓得很緊,公司會為了規避這些支出硬說某人不是員工而是自雇者。)然後問你C提供同樣或同類工作的員工有幾位。D你是怎樣得到這份工作。(申請、比案、人力仲介、其他……)並且E請你出示相關證明(合作契約……等)。請你F描述雇主業務內容。G描述工作者的工作內容和職稱。H解釋為何認為工作者應為員工(employee)或獨立承攬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並且詢問工作者I在得到此一職務前是否為雇主提供服務。如果“是”,舉出期間,並解釋以前與現在工作的異同。如果有的話,J提出相關的書面工作內容和報酬說明。
因為現在已經半夜一點鐘並且最近健康不佳,先寫到這。明日待續。
你好 我也是個freelancer
給下包商的稅務問題,讓我非常的頭痛
真是謝謝你的文章分享
原來是我們的國稅制度沒出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