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某大廣告公司北京分公司有一名台灣過去的GAD猝死。聽說還新婚不久。65年次。
昨天,也恰是之前某位同事的忌日。同事例行加班,半夜回家,沒有再醒來。後來聽說同事當時正等女友由加拿大回來訂婚。後來他當年的未婚妻也進了或回到廣告業。
記得我當時剛由歐洲回到台灣。接到告知的電話,說,某某過世了,我還說,別開玩笑吧!知道不是玩笑,馬上大哭。
想必很多人今天也大哭過。
但是,哭完了,不要只是再度投入加班的工作地獄。我們廣告業就一定得這樣煎熬自己的青春嗎?要等到再多少位廣告人在工作上陣亡,我們才會想要作些什麼改變?
昨天剛好在同學家提起當初這位同事過世的事情。還提到當初創辦工會時有一位志工前來,說要當志工的原因是因為懷孕五個月時跟懷孕七個月的partner合作比稿,懷孕七個月的partner 比完稿整整躺三天,差點流產。
而且她決定離職時,是因為生產完,想多花時間照顧小孩,不能配合公司的加班。公司本來還拒絕給她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她可以領勞保失業給付。)然後這件事解決之後聽說公司(一家當時規模為八、九十人的台資中型廣告公司,外商廣告公司聽說勞工局盯得比較緊,較少有這種狀況,)並未幫她據實加保。薪資很多改以獎金不固定發給,幫她投保薪資只有19200,讓她在領失業給付時只能領19200的六成。
話題扯遠了,但是,廣告業為什麼被排出在勞基法的工時保障之外?為什麼可以無盡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都說廣告業薪水比較高。我們付出的代價真的值得嗎?
上次PJ來台灣時提到,巴西的客戶沒有一家會把媒體直接發給所謂的媒體公司,因為,廣告公司如果沒有媒體費收入,就無法健康經營。因此廣告業的大頭們出面來進行行業的規則制定與維護。確保廣告公司的收入合理。也許這才是巴西廣告業這麼強大的主因?
不想再聽到有廣告人熬夜加班出車禍、過勞死、流產或幾乎流產之類的事情了。但是這超出我的能力範圍,要大家都想要改變才有用。
忽然想到這位在北京工作的廣告人有保勞保嗎?既然他人遠在北京,如果他在台灣的母公司沒有幫他保……
*
剛剛聽說這位廣告人有呼吸中止症。聽說是運動完一個人在家看電視,就出狀況了。現在據說開始在說他工作也沒有很忙……。(當初我們也配合公司說,我們過世的同事本來就有心臟方面的問題……也許是真的。但大概就像說如果有人懷孕流產是懷孕的問題,不是加班的問題。如果沒懷孕就不會因為加班而流產是類似的意思……)
其實這種事情很難歸責。現在許多台灣在中國的廣告同業已經開始在部落格上喧嚷這件事。要是該公司要回頭來告這些有寫出公司名稱的同業破壞名譽也未必告不成。一位廣告人不幸過世,據常理判斷,他工作壓力應該蠻大的。但是也很難舉證是因為工作造成他的英年早逝。然而,事實是:每回若有這種不幸事故發生,就會引起一天到晚都在加班的全體廣告同業共同的緊張。並且大家其實一致未審宣判,儘管口頭上不見得說出來,心裡都會忐忑不安,認為跟工作脫不了關係。互相勉勵要注意健康。也許那天會早點回家。
然後過了幾天就繼續加班。過了幾個月就繼續嚴重加班。就算沒加班自己也在家裡摸摸弄弄熬到深夜。
其實我也在說自己。當初在公司工作時,我每天都在公司加班。經常熬夜到天亮。每月出書前幾天我一定早上才回家。當時的同事是我這次出書用的美術編輯。
前陣子我出書時,美編幾乎天天熬到深夜。當時我非常緊張。她不睡我也不敢睡。就算去睡了心裡也非常害怕:也許是因為我有過同事加班回家睡覺就沒起來。也許是因為我自己每天熬夜每天全身都非常地痛。當時好怕引起人命。曾經認真想過如果出書出出人命,我的美編有三個小孩,我到底能夠賠多少?
其實我沒想過自己要是掛了值不值得。當時只是作為“業主”我真的很害怕。況且本來是好友跟老同事,道義責任是一輩子脫不了干係的。當時也仔細思考過,為什麼每個案子,包括我自己寫稿子,到最後都一定要熬夜?更可怕的,為什麼只要有案子大家都會無怨無悔地跟著熬夜,不管到幾點?
剛剛看到一位也在北京的同業把即時通的暱稱改為“到底要倒下多少廣告人,才能把我們當作是人?”
我倒覺得我們要先把自己當作是人才行。畢竟也是我們自己配合加班的!甚至為了種種的原因一直加班下去。我們得先要自己下定決心,不加班熬夜,也別讓別人加班熬夜。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