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篇文章最近不停在修正啊!因為發生太多case,有一個就修一次囉!為了方便轉寄我把另外資遣費相關的規定和說明也貼在下面。
四月以來工會業務真的很忙,而且是忽然忙起來。以我們這樣小型的工會來說,四月份起的入會會員竟然已經占全體會員的約1/4,而且現在才五月初。(其實之前很多人來電,但是多半會被我們在電話面談過程中剔除,轉介給勞工局讓他們找更適合的工會。最近來的人都是貨真價實有會員為介紹人的同業。)此外,因為離職要求工會協助的也有好幾位。
我將一些狀況列出給大家參考:
*首先,關於工作權的保障,只有在勞基法11條和12條明列的狀況下,雇主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有無預告牽涉到預告期薪資的給付。見下面勞基法第16和17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我聽到的離職狀況中,最笨的首推某位職人在主管叫他走的狀況下,「當時心情激盪」,自己就去寫了一個辭呈,而且第二天才告訴我發生的事。我打電話去勞工局時,連勞工局官員都說沒辦法,救不了他。而且還問:「人家說要殺你,叫你去搭絞刑台,你怎麼還乖乖去搭?」我也只能說我不知道。
沒有勞基法11及12條的狀況,雇主不可以逕行剝奪你的工作權。(不管你是跟上司處不好,跟下屬處不好,跟老板的狗或貓處不好,都一樣。)所以不管你的雇主在衝突發生後如何跟你講會給你資遣費,叫你寫個辭呈給他,絕對不可以作這種傻事。因為只要你提了辭呈就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加保薪資六成最多可領六個月。)除非你拿到的資遣費比法定資遣費多出的部分,比你能領的失業給付還要多,你的雇主要你走,就讓他採取行動,不必自己主動配合。
*雇主是否未如實幫你投保勞保?失業給付是勞保「就業保險」中所提供的保障,只要過去三年內就業保險加保滿一年,在非自願離職的狀況下,就能請領失業給付。但失業給付或任何勞保給付都牽涉到加保薪資。一般外商大概都乖乖如實加保,本地公司最常發生不誠實投保的狀況。本會就有會員服務於八、九十人之中型廣告公司,公司在勞退新制通過後,全公司簽切結書,將加保薪資改為19200的最低薪資。多出的錢以獎金的方式給付。結果這位同業在離職後因為在家帶小孩,當時她領的失業給付竟然只有19200 的六成。
其實,勞保局再三說明過,不管你怎樣轉化,這些都是薪資,要如實投保。如果你的公司未誠實加保,勞保局曾經告訴我們他們接受匿名檢舉,請你提供公司名稱、地址、投保編號等資料,(參見你的勞保卡,按規定公司必須給你的),向勞保局提出檢舉。你不檢舉,勞保局基本上很難查得到。因為全台灣的勞保單位太多了!你也可以向勞工局提出勞動檢查申請,讓他們來瞧瞧貴公司的勞動狀況佳不佳,有沒有違法。
有人說,公司想要逼他走,甚至透過小老闆來「通風報信」,暗示說公司可能會想請他走。或跟他「懇談」,讓他「考慮」去留。──同上,公司要請你走,就要付出應該付的代價。你則要保障你所應得的保障。除非你去找到別的工作,不要主動離職。(特別是最近整個廣告業都相當慘。離職之後再就業都需要一段時間。這個時間真的不要太驕傲,okay?)
離職之後,如果你決定先找工作,找不到先領失業給付。就先去辦失業給付申請。到各地就業服務站都可以辦。我們有會員去申請之後意外發現辦事員態度相當好,還一直鼓勵他「是你應得的!」。所以說,真的是你應得的──因為你一直有在付就業保險的保費啊!理直氣狀地去申請吧!
如果你決定不要領失業給付,可以考慮先將勞、健保轉到工會。因為如果你健保中斷超過一個月,你就要去區公所辦轉入到時再辦轉出。比較麻煩。到時找到工作跟工會說一聲就可以辦轉出了。(你找到工作不辦轉出,新雇主幫你投保之後勞保局馬上會飛鴿傳書給我們,到時接到我們電話就不要太驚訝!)
如果公司叫你走,你不想走。馬上跟工會聯絡。(www.taiwanipa.org,上面有電話。)並且立刻到勞工局(在台北市政府)去跟他們申報。這個必須本人(或寫委託書)提出,但工會能夠給你必要的初步協助,包括幫你打電話給勞工局等。勞工局提醒,之前曾經發生過,有人被公司叫說「你明天不要來了」就乖乖待在家。三天後,雇主援引勞基法第12條把他直接開除。(跟勞工局聊一下就會覺得有些雇主還蠻惡質的說~~。)勞工局說,這樣的狀況下,你先去勞工局掛號提出勞資協商申請(跟他們門口的志工要申請書填一下,事前準備要包含雇主名稱、地點、事情經過、你的主張──是要恢復原職還是怎樣──等等),然後次日起還是要去公司「上班」。(我知道聽起來很不可思議。是勞工局講的。)
有人問公司到底應該給多少資遣費:依據勞基法16和17條:
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所以意思是說你可以要求預告期薪資和資遣費。但在此要特別注意的是,上面的資遣費是勞退舊制中的。在勞退新制實施之後,因為雇主依法應該有固定提撥6%的退休金到你的個人帳戶。因此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是以每一年的年資有0.5個月平均薪資的資遣費,畸零數則依n/360 x 0.5個月平均薪資來計算。雇主應該將你的舊制和新制中應得的資遣費都給你。
在這裡又牽涉到我之前講過的另一個問題:我經營工會,常碰到有人打來說「我師傅、老板叫我來這邊投保勞、健保」,或什麼「我們公司是可以選擇要不要在公司加保」,依法,雇主只要雇用一個人,就要幫他投保就業保險,並雇定提撥6%以上的退休金到員工的可攜式帳戶。我們工會通常對有雇主的員工來投法會加以拒絕,也是因為如果我們讓他們在工會保,不但違法,員工也失去上述保障。那如果你就是這樣的狀況,你離職時依新制只能拿到每一年0.5個月的資遣費,此時,請你跟勞保局提出檢舉,雇主就必須將欠你的都還你。(如果雇主還存在的話啦~所以最好一開始就依法加保,不要貪小便宜聽信雇主的話找工會加保。到時你就知道損失大了。)
最後兩個很重要的注意事項:
──公司是可以看到員工的MSN對話的。這點剛剛跟某中型廣告公司的IT 確認過。最好不要在MSN上說些有可能造成你被公司解職的話。(參考勞基法12條。)
──勞基法的內容只是最低標準。原則上你應該要跟公司進行協商,要求高於標準的離職條件。最近有人在某公司整個部門被裁,但是其中有位將臨盆的孕婦,他們整個部分互相交換資訊,由原主管主導跟公司談判,最後聽說孕婦多爭取到一筆費用。(因為在這種狀況下孕婦面臨一個不公平的狀況:若立刻加入工會最多拿到3個月生育給付,但自己要付擔保費60%。之後能否領失業給付有點難以確定。若選擇要領失業補助則應該是拿不到生育給付。)
總言之,在這惡星籠照的狀況下,好消息是你不是那麼孤單。懷疑公司想把你逼走,你可以先打電話給勞保局(02-2396-1266)確認你的加保狀況,就業保險年資是否足夠請領失業給付。可以打給勞工局(02-2728-7016~19)說明你的狀況,請問該怎麼辦。(這是勞工局負責勞資爭議的二科的電話,你可就具體case去詳問公司稱業務緊縮卻在補人到底算不算業務緊縮,資遣費之計算等等問題。)也可以跟工會聯絡。平常呢,則可以用自然人憑證,透過讀卡機,上網去看你的勞保年資跟加保狀況。祝你順利喔!
聯結:勞基法全文、
勞基法施行細則